一、案情简介 郑某系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2016年3月,郑某从山东钢材市场以不含税的低价购买一批公司圆钢,对方没有提供给增值税发票。郑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,以票面金额8%左右支付开发票费10万元现金,从开发票人处开取T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和G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份,开发票金额为1068809.32元,税款181697.58元,价税合计1250506.9元。J公司接受发票后,抵扣税款181697.58元。J公司退出税款94934.62元。郑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为证明上述事实,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、证人证言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